嬰兒取名字:姓名之規:對取名字的法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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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取名字:姓名之規:對取名字的法律觀察

  「一位先生去派出所為新生兒登記戶口時,給兒子起名『@』,說全世界的人發電子郵件時都會用到,而且讀起來的漢語諧音是『愛他』。登記戶口的警察拒絕了這個請求。」日前,國家語言文字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長李宇明對記者講起這則趣事。

    這位初為人父的先生雖然標新立異得讓人失笑,可也帶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問題:父母給兒女起名是不是一項不受公權力機關干涉的個人權利?警察有沒有權力拒絕登記這樣一個新奇的名字?

    國家語委的一位人士說,理論上說,如何起名是公民享有的自由權利,但起名不僅僅是私人事務,因為名字要到戶籍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如此是為了社會管理的需要。無論是戶口簿還是日後辦的身份證,都是由公權力機關確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和證件。儘管現在還沒有一部專門規範姓名的全國性法規,但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原則上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由於歷史的原因,該法律還規定姓氏可以保留異體字。派出所登記戶口顯然是一項公務活動,拒絕用特殊符號和外語字母登記姓名於法有據。這位人士還就此事解釋道,如果這位先生給兒子起名「愛他」,警察就不應該拒絕。一個人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上可以顯示為「張三」,而不能是「張3」,就是這個道理。

    據國家語委剛剛發佈的《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顯示,為了求新求異而用生僻字命名是目前起名中一種值得關注的現象。據統計,用國家標準GB2312-80《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符集·基本集》所收錄的6763個漢字之外的生僻字起名的,全國多達六千多萬。這給社會管理和交流帶來了很大的不便。

    起名中還值得關注的兩大問題是重名多、洋化姓名多。國家語委建議盡快研製新一代漢字編碼字符集軟件,建立起名和更名提示制度,編寫起名專用字典,以應對目前公民起名中出現的一些問題。

    由公安部起草的我國首部姓名登記單行法規《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已完成,目前已下發全國各地公安機關組織討論修改。該草案初稿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對於公民起名用字,條例草案進行了一些限制性規定,如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違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草案初稿還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自造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符號;其他超出規範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範圍以外的字樣。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2個漢字以上、6個漢字以下。

    這部行政法規的出台,必將進一步規範我國大陸公民姓名用字,輿論普遍持歡迎態度。但草案初稿中的一些規定引起了爭議,比如對「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這一規定,武漢大學民商法教授溫世揚認為,這是強制公民必須取父姓或者母姓,是對公民姓名權的侵犯。允許公民「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看似開明,但其實不需要條例的許可,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公民就可以採用父母雙方姓氏,這種權利不能由條例來加以剝奪。

    不管這部法規草案的初稿引起多少爭議,但對姓名用字等問題進行立法應當是大勢所趨。如何在尊重憲法和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基礎上,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同時有利於加強和方便社會管理,這應當是政府管理部門和廣大公民共同的目標。

    相關背景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八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姓名」規範不包括中國大陸有自己文字的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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