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巴蜀笑星李伯清的名字被一家香港企業進行了商標註冊。此前,詩人流沙河也有過相同經歷。屢屢出現的搶注名人名字現象,引起了人們關注。為此,我們請兩位工商界人士談點看法。
嘉賓:
四川省工商局商標分局副局長郝力(簡稱郝)
北京鼎鑫鴻業商標事務所負責人王洪青(簡稱王)
主持人:
本報記者劉燕(簡稱記)
不容分說的「搶注」?
記:前不久,一名香港人把成都評書藝人李伯清名字的漢字及拼音簡寫成「LBQ」在3個商標門類上搶先申請註冊。有人說,如果我們到商場買東西,聽人喊「服務員,來包『趙本山』衛生巾」;「服務員,來一塊『雪村』肥皂」,感覺有點滑稽。
郝:隨著現代人商標意識的不斷增強,商標註冊的不斷增加,出現這種情況不一定就是笑話。
記:有一種說法認為,這是對名人的一種侵犯,是惡意搶注。這種情況應當怎樣認定?
王:根據相關法律條款我認為,由於名人姓名具一定知名度,所以近年來這種現象已成為註冊商標的熱點。尤其是文體娛樂明星的名字,經商者格外敏感,註冊商標也很常見。比如靳羽西、張學友、胡進、斯琴格日勒等等。至於外國明星如金喜善、濱崎步、貝克漢姆等,也都在中國被人申請商標註冊。最終成功的有之,失敗的同樣不少。比如金宮味業在鞋的品牌上申請的「金喜膳」就被駁回了,理由是:容易使消費者認為該公司與金喜善有某種聯繫,從而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引起社會不良影響。
郝:《商標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產品(包括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通過這條規定可見,《商標法》並沒有禁止將他人姓名註冊為商標;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商標註冊。但是,《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同時,第31條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傷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記:我在《商標法》第10條一項8款中看到這樣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郝:是這樣。因此,在用他人名字申請註冊商標時,必須考慮是否會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是否會產生不良影響。如把國家黨政領導人的姓名註冊成商標,就會產生政治上的不良影響,這是絕對不允許的。如果排除了上述情況,是可以把人名申請註冊為商標的。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王:這裡有個問題需要澄清,即名人的概念究竟是什麼?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一定事務圈中出頭露面的機會多些就是名人了嗎?也許相關法律法規中有一定漏洞,對於名人界定不夠清楚?
郝:說到這裡,就說到一個關鍵點。目前,我國在商標審查方面,對名人姓名的保護力度是在不斷加大。尤其是在發生爭議時,通常都會支持名人一方的主張。在與名人相關的領域使用名人姓名作為商標,確實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以為某產品與某名人有某種關聯。
王:從這個角度上,對名人姓名加大保護力度是合理的。但我同樣強調一個普通百姓說過的話:商標權的範圍遍及於全國,受到格外保護的名人姓名也應該是在全國範圍內的知名人士。正是因為名人的界定沒有客觀標準,所以,通常都是根據審查人員的主觀判斷決定的。這就難免有異議。
王:我認為,在商標註冊過程中對名人的保護力度加大,是為避免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而不是為了保護所謂名人的「姓名權」。在《民法》中,姓名權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這項權利不僅名人享有,非名人同樣享有。因此我覺得,如果是與名人姓名相同的人申請了
這個商標,就應該核准註冊。否則,就等於剝奪了申請人對自己姓名的使用權。
郝:前幾天,有位朋友找到我說,他聽說一家公司要以他的名字進行商標註冊。他說,註冊一個商標一般只需要2000元左右的手續費,但名人名字的商標最後進行拍賣時,一般可能高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這對搶注商標者來說,簡直就是一本萬利的買賣。不過,我還是希望有這種想法的人再冷靜一些,不要激化矛盾,遇到問題應當從和諧的角度考慮。
記:你說的很有道理。人遇到問題應當善於換個角度思考,最好不要自我評估太高。這是善待他人,更是善待自己。
王:對這類問題我也是這樣想的。比如,我省著名詩人流沙河的名字。就這三個字來說,就可以理解出其它含義。面對這種情況,有一家企業註冊成商標就是順理成章。更何況「流沙河」早在《西遊記》裡就有提及,因此,「流沙河」並不僅單指流沙河先生的姓名。在這種情
況下,我認為應該允許他當作商標註冊。
記:我把二位嘉賓的觀點歸納一下:名人姓名在商標註冊中應當受到一定範圍的保護。但名人如果真正珍惜自己的名字,不願意他人隨意進行商標註冊,還是應該自己先進行註冊以取得法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