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字可以個性化但是不要走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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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字可以個性化但是不要走極端

  凡人該有姓名,姓名既是人的一種符號的代表,同時又是人的信息傳遞的主要載體。國人對取名向來鄭重,傳統老派之人取名,男名一般從《詩經》、《論語》中得;女名則從《楚辭》、《孝經》中找。所取之名或古色古香,或雅致曼妙,多有托名言志之意。男孩叫棟樑、定國、耀邦,寓意齊家治國平天下;女孩取名荷、蘭、梅、菊、貞、雅、靜、淑,希翼美麗賢惠端莊。解放後,人們取名往往帶有強烈的時代痕跡,洋溢著時代氣息,如解放、建國、和平、援朝、文革、衛東、紅兵、港歸。新的時代,取名複雜多樣,復古的、新潮的、媚外的、標新立異的,不一而足。

  由於不是每個人都有講究的水平,國人取名跟風現象一度嚴重。《燕趙都市報》2006年曾經報道過:石家莊市竟然有3406個李娜。重名過多,稱呼時頗為不便,甚至給戶籍管理帶來麻煩,所以,人們希望自己擁有一個獨具個性的名字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劍走偏鋒,刻意求新,以至取一個極端個性化的名字,那就有點得不賞失。給孩子取名@,除了離譜之外,給人們留下笑的談資之外,看不出還有其他意義。

  姓名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公民對該人格權利享有專屬的支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的姓名。但是,人們不要忘了這樣一個道理,權利並不是無限的,權利只有在有序的環境中才能真正充分地為公民個人所有。如果過分強調權利的外張力,勢必會造成社會的混亂。如果公民僅僅為了彰顯個性,取一些諸如「@ 」、「趙一A」、「奧斯銳娜王」等極端個性化名字,這就有濫用私權的嫌疑,很容易損害到別人的利益,甚至社會公共利益。

  筆者認為,社會的規範管理,不可避免要犧牲某些個人利益為代價,因此,對公民權利的適當限制,既是對個人,也是對社會的尊重。不久前,由公安部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記條例》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二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之所以這樣規定,顯然是考慮到姓氏不但是某種血緣關係的「標誌」,更是沉澱著傳統文化的內涵,因為法律一樣必須尊重傳統的文化和     習俗。「@ 」、「趙一A」、「奧斯銳娜王」等極端個性化名字顯然不符合這樣的規定。名字可以個性化但是不要走極端。人們不妨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不拘泥於傳統的取名規則,根據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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