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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從沒有「不准」公民變更姓名,只是基於管理原因,規定16週歲以後要從程序上嚴格控制改名。
很多派出所民警表示,如果不對更名權進行嚴格控制,輕則使戶籍管理工作大加重,影響民警的辦案效率和質量,重則導致社會治安的混亂。如一些人違法了,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勢必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設置了障礙。而在特殊時期,比如訴訟,法院已經立案了,被告卻的卻把名字改了,法庭上法官一叫被告張三,你說我不是張三,我是王五,那不是亂了套嗎?
很多人要求改名,是因為原名確實給個人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