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著名民商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李顯東教授解釋說,民法意義上的姓名權包含了三人基本內容,即公民的自我命名權,對姓名的專用有使用權以及姓名變更的權利。姓名權屬於人身權的範疇,任何人無權干涉。那麼,那麼,戶籍管理機關「不准」公民改名的規定,是否干涉了公民姓名權的行使呢?
《法律與生活》半月刊記者採訪了公安部門戶籍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士。對方表示,公安機關從沒有「不准」公民變更姓名,只是基於管理原因,規定16週歲以後要從程序上嚴格控制改名。
很多派出所民警表示,如果不對更名權進行嚴格控制,輕則使戶籍管理工作大加重,影響民警的辦案效率和質量,重則導致社會治安的混亂。如一些人違法了,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勢必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設置了障礙。而在特殊時期,比如訴訟,法院已經立案了,被告卻的卻把名字改了,法庭上法官一叫被告張三,你說我不是張三,我是王五,那不是亂了套嗎?
而上述案件中要求改名的王先生對些頗有微詞。他認為,戶籍管理工作的宗旨就是為公民行使合法權利、履行法律義務,提供服務和便利,其中當然包括行使人身權。而現在,戶籍管理機關反過來要求公民放棄自身權利的行使,以順應管理工作的需要,實在欠缺法律依據。管理工作的繁瑣可以通過有效的途徑解決,對於確實有違社會公德、影響社會秩序的改名要求也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法規予以限制。而名為嚴格控制,實為一概不准改名的做法,實質上是剝了公民的姓名權。
很多人要求改名,是因為原名確實給個人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王先生原先執教的班上,叫趙毅的就有兩個,為了方便,王先生便稱呼他們大趙毅,小趙毅,結果後來,又轉學來了一個趙毅,王先生犯了難,總不能在這三個趙毅名字的後面標上A、B、C加以區分吧。
對於這些人來說,改名雖然會帶來一時的麻煩,但可以帶來今後生活的便利。在要求改名的人中,很多也和王先生一樣,純粹是對原先姓名的不滿。對此,李顯東教授說,姓名變更權這種人身權是必須由權利主體本身親自來行使的,使人僅僅可以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先例其部分內容。一般認為,孩子出生時其父母為其起名字,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而並非孩子自我命名權的轉移。相反,孩子成年後的姓名變更權正是對父母苦於親權而代理孩子行使自我命名權可能違背孩子本人意願的修正。李顯東教授強調,自然人可以享有姓名變更權而不去先例它,但是姓名變更權是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的。
一些人建議,公安機關從現在開始,應該倡導公民使用四個字以上的姓名,以避免重名給當事人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工作帶來的不便,一勞永逸。王先生建議,公安機關對於申請改名的公民可以先出具證明,確定改名生效日期,並要求公民在生效日之前自行通知所在單位、家人以及銀行等,待到正式辦理完變更手續後,公民的相關檔案再進行相應更改。而戶口本和身份證上也有必要註明曾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