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更改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3)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更改姓名,需填寫《居民變更身份申請表》,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持戶口本等到各縣、市公安局戶證處審批辦理。未成年公民申請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父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居委會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