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並下發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
姓名登記條例全文
《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子女採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按照雙姓起名,但不算作複姓。
按照目前我國現有1601個姓氏計算,這種做法將新增128萬個雙姓,從而緩解大姓人口姓名重複的問題。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允許子女隨父姓或母姓,提倡採用父母雙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與父母雙方的家族和血緣關係,同時對於解決大姓人口的姓名重複問題,也具有積極意義。
對於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
2.違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
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複姓或者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比如:丈夫姓鄭,老婆姓付,他們就可以給孩子取名「鄭付貝克漢姆」。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
1.已簡化的繁體字;
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國文字;
5.漢語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數字;
7.符號;
8.其他超出規範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範圍以外的字樣。
《條例》規定子女採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以按照雙姓起名,不算作複姓,一旦實施,很多父母可能就會打算將子女的名字進行更改,而《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同時還規定,為了防止濫用姓名權,頻繁變更名字現象的發生,條例實施後,我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
小孩起名